法規名稱: 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企字第10330414400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第4點、第6點 (原名稱: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 置要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有歧視行為,而造成不公平待遇,並為促進性別工作平等,特設高雄
    市就業歧視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指派相關業務主管以上人員兼任
    ,綜理幕僚作業;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勞工局及勞動檢查處相
    關業務人員兼任,負責申訴案件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之訪查、調查及
    一般行政工作事宜。

六、申訴之決定,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
    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