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有歧視行為,而造成不公平待遇,並為促進性別工作平等,特設高雄 市就業歧視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指派相關業務主管以上人員兼任 ,綜理幕僚作業;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勞工局及勞動檢查處相 關業務人員兼任,負責申訴案件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之訪查、調查及 一般行政工作事宜。
六、申訴之決定,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 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