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營造英語生活環境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1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80014431號函修正發 布第 1點及第 3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營造國際化生活環境,提昇全民英語能力,
    特設高雄市營造英語生活環境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研考會
    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局長。
  (二)工務局局長。
  (三)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觀光局局長。
  (五)文化局局長。
  (六)人事處處長。
  (七)新聞處處長。
  (八)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