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10月1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四維人企字第1000114294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或
    指派副市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
    員就委員中指派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三)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
  (四)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聘(派)兼之委員,總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
    分之一;前項第三款聘兼之委員,應具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
    、建築或交通之專門學術經驗;前項第四款聘兼之委員至少應有二人
    。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委員,續聘
    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聘(派)兼之
    。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
    一,並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