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或
指派副市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
員就委員中指派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三)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
(四)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聘(派)兼之委員,總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
分之一;前項第三款聘兼之委員,應具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
、建築或交通之專門學術經驗;前項第四款聘兼之委員至少應有二人
。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委員,續聘
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聘(派)兼之
。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
一,並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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