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專員、股長層級人員 職務歷練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高雄市政府人事處高市人企字第 10930857300號函 修正發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歷練職期計算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職期計算:專員層級以同一職務任職連續滿 3年為原則,股長
          層級以同一職務任職連續滿 4年為原則,但必要時得由本處視
          業務需要隨時調整。職期年資自實際到職之次月起算,但如因
          機關修編或職務列等調整,職期不另重行起算。
    (二)實施方式:由本處每半年檢視專員、股長層級人員任現職年資
          ,年終時通盤檢討造冊列管,並於年終考績案核定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