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8月12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勞三字第0980046927號函修正發 布第 2點、第 3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勞工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局申請創業
    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補貼):
  (一)設籍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四)領有按摩執業許可證,或領有執業許可證及創業設立商業或公司
        登記未滿六個月。但取得執業許可證及商業或公司登記完成後始
        變更為負責人或加入經營者,不得申請。

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補貼之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最近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三)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或執業許可證及創業行業之商業或公司登
        記證明影本與依創業型態提出下列文件並載明申請人之出資額:
        1.合夥:合夥契約書。
        2.公司:公司組織章程及股東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