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局申請創業
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補貼):
(一)設籍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四)領有按摩執業許可證,或領有執業許可證及創業設立商業或公司
登記未滿六個月。但取得執業許可證及商業或公司登記完成後始
變更為負責人或加入經營者,不得申請。
|
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補貼之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最近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三)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或執業許可證及創業行業之商業或公司登
記證明影本與依創業型態提出下列文件並載明申請人之出資額:
1.合夥:合夥契約書。
2.公司:公司組織章程及股東名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