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推動市民直接參與市政規劃決策,促進社區 (社群)自治及專業自主,藉由各種自治委員會之組成運作,廣納民間 之活力與創意,以發揮市政經營效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有關各自治委員會任務編組事項,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準用高雄市政 府暨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設置自治條例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