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澎湖縣政府府社福字第 10312018021號令修正發布 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相關證件向
    當地鄉(市)公所或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一)新式戶口名簿(甲式)影本。
  (二)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
  (三)國民年金繳費收據影本或農、漁、勞保之保費證明。
  (四)戶內列冊人口(福利人口)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年滿十五歲以上在學學生之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及未滿十
        五歲(含幼稚園、托兒所)在學證明或學校家庭聯絡簿影本。
  (六)身心障礙、重傷、病或心神喪失者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公立
        醫療機構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三個月內診斷書。
  (七)在營服役者(含志願役)之服役證明。
  (八)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之在監服刑證明。
  (九)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
  (十)申請案應計算人口之所有使用金融帳戶(含郵局)封面及近一年
        內頁存提明細影本。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澎湖縣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應備文件告知單(如附
    件)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