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10140824700號令修正公 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慰助金發給之標準如下:
  一、死亡:新臺幣三萬元。
  二、殘廢:重度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中度新臺幣二萬元;輕度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
  三、住院:五日以上而未滿十日發給新臺幣三千元;十日以上發給新臺
      幣六千元。
  慰助金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但致殘者
  應於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後一個月內提出。
  住院慰助金之申請一年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