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之勞工家屬或因職
業災害受傷害之勞工,獲得慰助,幫助其渡過災後身心上之困頓,以安
定職場情緒,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職業災害:指勞工於就業場所之作業活動引起之傷害、殘廢或死亡
。
三、殘廢:指因職業災害,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凡年滿15歲設籍本縣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慰助金:
一、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死亡或殘廢者。
二、勞工本人在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受傷住院五日以上者。
|
慰助金發給之標準如下:
一、死亡:新臺幣三萬元。
二、殘廢:重度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中度新臺幣二萬元;輕度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
三、住院:五日以上而未滿十日發給新臺幣三千元;十日以上發給新臺
幣六千元。
慰助金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但致殘者
應於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後一個月內提出。
住院慰助金之申請一年以二次為限。
|
勞工死亡慰助金申領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
申請慰助金應備妥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勞工保險卡影本或有關勞工身分證明。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住院證明、醫師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或死亡證明。
四、職業災害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支應。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