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屏東縣政府屏府教體字第 10518407500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及第4點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供應午餐之方式:
  (一)主食以米食為主,麵食為輔;米食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一百年七月
        六日公布之新版每日飲食指南及國民飲食指標建議國人三餐應以
        全穀為主食,或至少每日應有三分之一為全穀類,如:糙米、燕
        麥、蕎麥、薏仁、小米、紫米、紅豆、綠豆、地瓜、芋頭等。每
        週至少供應一次以上的全穀類。
  (二)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流供應
        。(如附表一)
  (三)所有主副食食物除麵包、饅頭、麵條外,應由學校自行僱工製作
        或烹調,不得向外購買現成品供應,但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
        力等情況除外。
  (四)每週供應以五天為原則,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任意停止供應。
  (五)每學期應於正式上課日開始供應。
  (六)每日應留存一份當餐檢體,以不銹鋼密合容器分別分裝,其採樣
        數量(每樣菜餚至少二百公克以上)並加註日期、餐別,冷藏於
        攝氏零至七度冰箱內,待四十八小時後處理丟棄,以供必要時作
        為檢驗之用,並每學期送至衛生局檢驗至少一至二次。
  (七)響應蔬食減碳行動,每週得一日為健康蔬食日。

四、學校午餐工作組織如下:
  (一)學校供應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
        會,組織系統如附表二),由校長、各處室主任、衛生組長、教
        師、營養師、護士及現任家長代表應占四分之一以上等組成之,
        如有受供應學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全體代表總數三分之一
        。
  (二)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校長指派教職員擔任之,
        學校並得視情況組織工作小組,分擔學校之午餐工作。必要時,
        得邀請家長參與午餐監督工作;其相關監督內容,由各校定之。
  (三)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至少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
        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