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
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委員應親自出席;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
委員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要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
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
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外,如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專案小組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權責單位負責並於定期會時作
成專案報告,權責分工如附件。
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