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監督核能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屏東縣政府屏屏府環行字第10533550200號函修正 發布第5點,自105年10月1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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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
    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委員應親自出席;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
    委員總數四分之一以上要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
    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
    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外,如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專案小組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權責單位負責並於定期會時作
    成專案報告,權責分工如附件。
    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