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資深之營建專家學 者(具法律背景人員至少一人)及府內相關業務主管人員聘(派)兼 之。
十一、本會日常事務,由建設處建築管理科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