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花蓮縣政府府建管字第1050171929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及第11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資深之營建專家學
    者(具法律背景人員至少一人)及府內相關業務主管人員聘(派)兼
    之。

十一、本會日常事務,由建設處建築管理科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