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鑑於現行「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及申訴標準作業程序」(95年 1 月23日頒布)無法滿足教育現場處理學生獎懲及申訴案件之所需, 爰本府依據教育基本法與國民教育法等相關規定,重新擬定有關學生 獎懲與申訴處理之實施要點。 二、請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依照旨揭新定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學生獎 懲及申訴處理相關事宜。惟各校如基於特殊教育目的或有因校制宜之 必要而需另訂規定者,請函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三、新頒實施要點公布實施起,現行「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及申訴 標準作業程序」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