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隊隸屬於社會處受該處指揮監督,隊址設於:社會處-志工推廣服
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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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隊之任務如下:
(一)主動引導民眾至社會處各科洽公。
(二)巡迴照應並協助老弱婦孺、殘障人士洽公。
(三)協助民眾洽詢業務及解決問題。
(四)走動式服務(每半小時巡迴一次)。
(五)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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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隊隊員召募辦法:
(一)適時張貼海報及上網公告,不定期召募志工。
(二)每日分上午(08:30至12:30)、下午(1:30至5:30分)各一班,
於社會處服務台輪值,每班以二人為原則。
(三)服務期間如有要點第九點規定之情事,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應予
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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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隊隊員如有違反「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志工隊工作守則」相關規定
及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督導單位按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除
名等處分:
(一)違反志願服務法則。
(二)違反本隊組織要點、社會處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三)違反志工倫理守則者。
(四)行為妨害社會處及本隊名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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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隊隊員訓練由本局(社會福利科)得視實際需要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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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志工考核辦法:
(一)考評人:
1.社會處處長、副處長(不定期考核)。
2.社會局社會福利科科長及志工承辦人(定期考核)
3.志工隊長(定期考核)
(二)考核項目按「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志工隊工作守則」第二條規
定是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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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隊隊員獎勵辦法:
(一)績優獎:服務滿一年,請假未超過三次、無曠職,績效良好者
。
(二)資深獎:服務滿三年,無不良紀錄,績效良好者。
以上獲獎者,除給予公開表揚外,並得提報參加社會處所舉辦之各
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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