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地政士業務檢查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 3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地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府設花蓮縣政府地政士業務檢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地政
    處處長為召集人,本小組成員由召集人自下列人員遴選,經縣長核可
    後組成,執行檢查業務:
  (一)業務主管科人員。
  (二)各地政事務所人員。
  (三)政風處人員。
  (四)花蓮縣地政士公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