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府設花蓮縣政府地政士業務檢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地政 處處長為召集人,本小組成員由召集人自下列人員遴選,經縣長核可 後組成,執行檢查業務: (一)業務主管科人員。 (二)各地政事務所人員。 (三)政風處人員。 (四)花蓮縣地政士公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