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學校)受理國家賠償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程序辦理之。
本府及各機關學校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國賠小組),審議國家賠償事件。
各機關學校未設國賠小組者,應於受理申請後 3日內將請求書及全案
相關卷證移送本府處理。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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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
函報本府(府內為一層決行)核定後,得不經審議,逕為拒絕賠償、
移送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一)無管轄權。
(二)顯非適格之當事人。
(三)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經通知補正但逾期不補正。
(四)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
(五)就同一事件重新請求賠償。
(六)依其請求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除前項情形外,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於二十日內
檢附有關案卷並擬具初審意見,提送該機關學校之國賠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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