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精神及心理衛生業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花蓮縣政府府衛企字第1040170248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縣衛生局局長
    兼任;另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縣長就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
    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中聘(派
    )兼任,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委員中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
    有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