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縣衛生局局長 兼任;另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縣長就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 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中聘(派 )兼任,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委員中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 有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