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觀光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花蓮縣政府府觀企字第1020030380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6點、第9點、第10點、第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工商旅遊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3至5人,由縣長指
    派專人擔任;委員21人至45人,由縣長就本縣轄內相關單位,及
    具有文化、觀光專長之專家學者、觀光事業從業人員聘(任)之。

六、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
    相關學者專家、觀光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以本會名義送請有關單位執行。

九、本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處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處指派專人
    擔任觀光事務聯絡人辦理。

十、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業務實際需要分組,委員不以參加一組為限。
    各分組就分組內本府相關處首長推舉一人為召集人,自行集會研擬議
    題,提請委員會議通過後,得應執行單位之請求予以協助推動。
    各組置幹事一人,由各組召集人指派所屬人員兼任。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觀光推展基金及本府觀光暨公共事務處相關
      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