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屬花蓮縣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標準作業 程序所規定暫免查報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暫時接水接電。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 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