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暫時接水接電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 4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城鄉發展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屬花蓮縣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標準作業
    程序所規定暫免查報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暫時接水接電。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
        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