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7年8月6日內政部(87)臺內地字第8778089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
法規體系: / 臺灣省 / 臺灣省 / 自治機構組織 / 土地行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十、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各該使用區無其他適當使用地
    可變更編定者為限,且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具省級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者,得申
    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一)財團法人興辦文教設施。
  (二)興辦社會福利設施。
  (三)興建學校。
  (四)設置幼稚園或托兒所。
  (五)發電廠、輸配電鐵塔、油庫、輸油(氣)設施、液化石油氣分裝
        場、天然氣貯存槽、加油站、加氣站、加壓站、整壓站設施。
  (六)農(漁)民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運銷場所、冷凍(藏)庫
        、糧食、肥料倉庫、辦公廳舍等相關設施。
  (七)依法經中央或省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立之農(漁)業團體興建農
        、水產品集貨、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等相關設施。
  (八)經中央或省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漁業生產、運銷計畫設
        施。
  (九)營建工程廢土棄置場。
  (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於政府公告醫療資源缺乏區域設立之醫
        療機構。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場(廠)、垃
          圾衛生掩埋場、廢(污)水處理及防治公害等相關設施。
  (十二)糧食業者興建碾米設備暨相關設施。
  (十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之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及無線廣播、電
          視、電台設置之設施。
  (十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使用之自然泉飲用水包裝設施。
    前項各款興辦事業計畫授權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核
    定者,經檢具其核准文件,得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