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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地名譯寫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2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9月19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91001203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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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6月30日內政部地政司(92)臺內地字第09200737901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地名英文譯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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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內政部地政司(92)臺內地字第0920062995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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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8年2月24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980023103號令廢止全文12點;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