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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建建設基金下設各基金資金互相融通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102080711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 點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1040816635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第1點、第2點,自105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營建建設基金及中央都 市更新基金資金互相融通作業程序)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 113年3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01965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