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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暨協商程序履行金額指定團體遴選及申請運用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花檢貴文字第0951000635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9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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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花檢和研字第 10711000750號 函,自107年7月12日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