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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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2月11日行政院臺孝授四字第026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條,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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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月11日行政院臺孝授四字第0038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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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8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0930005347B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第11條、第12條;刪除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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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 0950006315A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9條條文;刪除第11條條文 ;施行日期除第5條第2款規定自96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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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 0980006195A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5條、第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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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授主孝四字第 0990007869A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6條、第13條、第17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 1010122318號公告第6條第1項第1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 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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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020200015A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10 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6條第1項第2款所列屬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1月22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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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 1030200544A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