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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80000409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1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 18號公告第7條、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 19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預督字第1010102843A號令修正發布 第7條、第10條、第16條、第19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10103958A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1條,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