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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媒體報導對性侵害犯罪事件性騷擾事件暨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處理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10月2日行政院新聞局維版一字第13813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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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12月7日行政院新聞局建版二字第1922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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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8年10月5日行政院新聞局建版二字第1625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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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9年11月7日行政院新聞局正版二字第166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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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二字第0940420827Z號令修正發布 第 1點、第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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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二字第0970420221Z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7點(原名稱:媒體對性侵害事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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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220189862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