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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約處分裁量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0960006334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8點,並自96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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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醫字第 0960052202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並溯自96年3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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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查字第09900834 5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99年12月31日生效 (原名稱:全民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違規處分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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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查字第10200439 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溯及102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全民 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約處分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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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查字第102004407 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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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查字第103004428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