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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0940009724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7條;並自核子事故緊急應戀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1010004679號令修正 發布第16條、第17條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 10600128351號令修 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第16條、第17條條文,自107年1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4.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5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11100135201號令修 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17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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