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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12月1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九十勞保三字第0060101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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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0920005904號令修正發 布第 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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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0970140677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 (原名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 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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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90140444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第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 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 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2年 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列屬「 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 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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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05014010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