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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備元件抽測原則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重新計算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10075532A號公告訂 定發布,並自101年9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