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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停播處分要 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播字第 0994802777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99年7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36550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