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資訊 (非現行法規)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重大案件特別停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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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修正發布全文 5點;並自97年11月24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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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點、第2點、第4 點、第5點;並自100年5月27日生效(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 目等民、刑事重大案件特別停分辦法)(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司法院院 台廳民一字第100001382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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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院欽文敬字第1040000336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2點,並自103年12月30日起生效(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社會矚目等民、刑事重大案件特別停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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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院欽文敬字第1050005436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105年8月24日生效(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 會矚目等民刑事重大案件特別停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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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院欽文敬字第 1060005535號函修正發 布第2點,並自106年8月23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8月份法官會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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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發布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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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院彥文敬字第1080000251號修正發布 第1點(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會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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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院彥文莊第1080005915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108年8月21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法 官會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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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院高文莊第1120007261號函修正發 布第1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法 官會議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