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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096001647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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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 0990023452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裁判 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等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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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10023096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5點,並自101年9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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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90016166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5點及第1點附件一,其中第1點及附件一「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欄自109 年7月1日生效;附件一「羈押法、監獄行刑法簡易訴訟程序」欄自 109年 7月15日生效;其他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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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110年10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00030747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並自110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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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10000402號函修正發布第1 點、第4點,並自111年1月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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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671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至第3點及第1點附件;刪除第5點,並自112年8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