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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資訊
(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府財四字第9005074200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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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二府財四字第092018688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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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財四字第09302406800號函修正 發布第 6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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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產字第09732472500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 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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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財產字第 09832898200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3點、第4點(原名稱: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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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財產字第105313238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7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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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財產字第 10930349761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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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財產字第1113015183號函修正 ,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