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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北市都建字第1046277 330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4年5月1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