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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96)府人三字第09602599600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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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97)府人三字第09702198800號函修正發 布第7點、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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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考字第10030843901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 關學校辦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 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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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考字第 1053000610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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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考字第10630250400號函修 正發布附表,並溯自106年3月1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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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考字第 1093001538號函修 正發布第1點、第4點至第6點、第8點、第11點、第12點,並溯自109年2月 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