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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 4月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830346500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98年4月15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文化三字第 1033017930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9點,自103年2月28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7)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3011 1902號令廢止,並溯及自107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