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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辦理分期繳納積欠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2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二北府財產字第0920317953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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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8月7日臺北縣政府九十六北府財產字第0920499335號令修正 發布第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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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9月8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三北府財產字第093051324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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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 3月28日臺北縣政府96北府財產字第0960114863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9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 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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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100年 4月 1日新北市政府北府財秘字第1000298350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