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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縣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8年9月29日臺北縣政府八十八北府教一字第368836號訂定發布 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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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10月30日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北府教學字第0910529089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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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3年1月12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教學字第0920747268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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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6月3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教學字第0930357348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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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4年9月12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教學字第0940587239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6點;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北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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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7年7月22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教國字第0970462816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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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教國字第1001167309號函停止適用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