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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所屬各鄉鎮市衛生所之掛號費及證明書費等收費標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0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 9月16日臺北縣政府94北府衛資字第0940058932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 100年 4月20日新北市政府北府衛秘字第 10000341481號函停止 適用,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