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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山坡地建築執照變更設計提送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審查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建字第 0960415401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4點;並自即日起發布施行(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 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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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建字第1000632817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