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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收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專戶支用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2年8月27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20525567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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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8月3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30547999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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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6年8月22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教特字第0960437040號令修正發布 第 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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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臺北縣政府北府教特字第 0970032927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 規字第099120939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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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教秘字第1000719756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