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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2月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2月4日新竹市政府府工建字第0910015232號訂定發布全文14 點,自91年2月26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