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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縣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7月18日桃園縣政府92府法一字第 0920162390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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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 102031238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桃園縣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 分就地整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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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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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2994391號公告自105年 12月9日廢止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