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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去氧核醣核酸及指紋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鑑字第1050025848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7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鑑字第1070033614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