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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去氧核醣核酸及指紋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鑑字第1070033614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鑑字第1050025848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7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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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鑑字第1070033614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去氧核醣核酸採樣工作評核及獎懲基準
附件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指紋業務評核及獎懲基準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