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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南市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臺南市政府九十六南市法行字第0960950465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3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 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3號公告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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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438122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