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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及各區公所運用中央機關與其所屬事業機構回饋金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民一字第0970070775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 7點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8年 7月 1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民一字第0980038391號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