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56
人,瀏覽人次:
85028028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花蓮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2月1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0月17日花蓮縣政府(91)府行法字第 09101041720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5條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2年2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200158120號令修正公布名 稱及全文 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花蓮縣醫療機構舉報可疑傷病 患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