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擔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校長代表三人。
  四、教師代表二人,由教師組織推派。
  五、家長代表三人。
  六、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派(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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